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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分析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问题并提出建议

时间:2017/9/18 14:31:49 作者:张阳阳 吕… 文章来源: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张阳阳 吕茵)近年来,电动车在生活中逐渐普及,因其时速快,轻便受到众多群众青睐,但也因此引发诸多交通事故,荣成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电动车事故频发占比高。据统计,2016年,荣成法院受理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53件,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29.1%。涉及电动车的交通肇事罪案件31件,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33.3%,造成25人死亡、6人重伤,9名电动车驾驶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

  二是涉案电动车定性不一。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定性不明确。现阶段,车辆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采取的是非机动车管理机制,如走非机动车道,无需办理登记挂牌备案、考取驾驶执照。但实践中,从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看出,约80%电动车净重大于40kg,时速超过20公里,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三是电动车主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无需获得驾驶资格,更没有系统学习交通法规,因此驾驶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超速、超载、随意变道等驾驶陋习时有发生。此外,电动车主大多为中老年人,由于其自身反应速度和对车辆操控能力较弱,给道路安全造成较大隐患。

  四是电动车事故受害者索赔难。由于目前车辆管理部门对电动车没有按照机动车统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也未对电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颁布明确规定,致使驾驶人事实上无法上牌照及购买交强险,导致肇事者赔付能力降低,事故受害者往往不能及时获得足额赔偿。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电动车生产销售监管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车应符合车速不超过20km/h、重量不超过40kg、配备可骑行脚踏板等标准。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力度,打击销售非法车辆、超范围经营以及非法改(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督促经销商自觉下架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车,在市场源头上杜绝“超标”、“带病”电动车。

  二是参照机动车规范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将时速、重量与外形尺寸达到标准的电动车参照机动车进行规范管理,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获得驾驶资格。同时,将该类电动车纳入交强险范围,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购买保险,一旦“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更易获得赔偿。

  三是加强交通安全法宣传执法工作力度。利用各种载体宣传使用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特别要选取各种电动车事故典型案例,督促电动自行车驾骑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加大电动车违章查处力度,重点对超速行使、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争道抢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促使电动车驾驶人规范行使。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赵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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