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的《2016年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5年山东省汽车保有量为1504.2万辆,排全国第一。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上升,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因为车辆在停车场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究竟停车场该不该为丢失的车辆负责?
针对在停车场停车时,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应该负责的问题,笔者对部分停车场做了调查。停车场管理人员普遍认为收取费用让车主停车,只是为车主提供了车位的使用权,至于车辆是否丢失,停车场不应该负责。否则管理费很少,一旦丢失要赔偿很多,对停车场不公平。车主则认为,车辆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停车场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车辆丢失或损伤,或者车内物品丢失,停车场都要负责。
停放车辆丢失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我国立法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相同。
一、停车场的概念、类型。
简言之,停车场就是供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该场所可以是室内的也可以是室外的,可以是敞开的,也可以是封闭的。我国的停车场可以分为消费停车场、物业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三类。公共停车场是政府或者停车场经营者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无偿或者有偿停放的场所。物业小区的停车场是指在居民小区内,在公共空地上开辟出供小居住户停车的若干车位或者场地,经小区住户共同决定聘请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某一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并按业主与物业部门所签订的协议上的约定来收取停车费的场所。消费停车场是指宾馆、酒楼、商场、影院、机场等消费场所的经营者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或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营业收益的需要而设立 ,为顾客、消费者提供车辆免费或者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所。
二、关于停车场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不同的学者们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民事关系归纳来说主要是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主与公共停车场之间的停车合同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为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两种,类型不同,对保管人的担责要求也不一样。根据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如果停车场是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后才对车主的车辆进行保管的,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丢失、损坏时,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停车场要对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停车场对车主的车辆进行保管但是却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停车场能证明车辆在保管期间自己在车辆的看管上没有存在重大的过失的,则不必对车主车辆丢失或者损毁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主与公共停车场之间的停车合同是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根据我国 《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在租赁合同之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保证所提供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且不会对承租人造成损害。所以当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时候,停车场不用对车主的车辆进行保管,只需将一块适合车辆停放的停车位提供给车主就行了,只要该停车位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就算车主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了丢失或者被他人损毁的情况也无须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最有可能形成的就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或是场地租赁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
几类停车场所的责任认定问题
1、关于专业性停车场责任的认定。专业性停车场主要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专用于停放车辆,管理相对完善的场所。因停放车辆是其专门业务范围,因此在管理人管理制度上相对完善,一般为封闭式场所,有进出凭此作为进出的依据,符合保管的特征。因此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情况下,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是车辆保管关系。
2、消费场所停车场责任的认定。保障消费者在消费时人身和财产不受到损害,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商店内地面过滑导致身体受伤害。旅店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损害、破坏或被盗承担责任,但此种义务是否延伸到经营者提供的停车场所,这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3、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责任的认定。该问题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到底包括哪些,对于小区内的治安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用等问题产生激烈的争论,大家从各个方面对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提出了质疑。
实践中,物业小区内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其所有权属开发商,然后销售给业主。2.物管区域的地上停车场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其占用的地面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停车场所经营者对于业主责任,原则上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没有约定,根据物业管理的性质,物业公司对于在管理区域合理地点的财产负有看护的义务,对整个管理区域正常的安全及社会生产、生活安全负有维护的义务,合理地看管业主存放在物管区域停车场的车辆属于物业管理的一部分。其管理关系中必然包含保管责任。如果发生车辆丢失, 是可以认定是物业公司 对其必须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即职责的违背,理应承担所带来的后果。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主上述两类停车场所的车辆丢失,均负有赔偿义务。但对于外来车辆,对其车辆存放的管理,更多体现的是对小区秩序及安全的维护,而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此时,物业公司是否承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 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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