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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流传的“神药”竟是假药,一罪双责害人终害己

时间:2023/9/15 15:57:46 作者:杜安 文章来源: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9月15日讯(通讯员 杜安)将面粉、黑色素、糖稀和吡罗昔康、地塞米松等西药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对外宣称专治腰腿疼各类骨科病,假药竟摇身一变成为“祖传秘方”。

  近期,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承担150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是“神药”还是假药

  “我妈和亲戚朋友们普遍反映,这药一吃就不疼,止疼效果挺好,但是不能停,得继续吃。”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一种名叫“骨康宝”号称能治疗腰腿疼和各类骨科病的“神药”在荣成、文登两地乡间流传,有腰腿疼疾病的患者相互介绍并纷纷通过微信向“王大夫”求购,一次或买三五个疗程,或买十几个疗程,金额几百、上千元不等。

  看似饱受腰腿疼疾病折磨的患者有了除病良药,然而一纸举报信却将“神药”打回原形。2022年5月1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服用“骨康宝”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该药品可能存在违禁成分,请求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调查。

  经检验,“骨康宝”中所含多种违禁药成分,其中地塞米松作为一种激素类处方药,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心血管系统并发症、精神系统兴奋异常等;吡罗昔康作为合成的广谱抗菌剂,一般用于呼吸道感染、泌尿道感染、脑膜炎、中耳炎,而“骨康宝”的止疼功效正是此类激素类药物所致。含有地塞米松、吡罗昔康成分的药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在非正常程序下使用,有可能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经检测后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骨康宝”为假药,将该案移送荣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确认了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后,将此案件移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祖传秘方”牟取暴利

  经查,自2019年1月始,张某为牟取暴利使用面粉、黑色素、糖稀和吡罗昔康、地塞米松等西药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命名为“骨康宝”(又称“骨康丸”)。其对外宣称“骨康宝”由多种名贵中药材炮制而成,是专治腰腿疼和各类骨科病的“祖传秘方”,治愈率达90%,并按每盒100-2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对外宣传售卖,逐渐打开了销路,“骨康宝”的销售范围遍布威海、烟台、青岛、黑龙江等地。

  尝到甜头之后,为了方便生产,张某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某地租赁了一处民宅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加工点,并于2020年9月,雇佣李某帮助其生产假药和寄发快递。期间,两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0余万元,获利甚巨。

  “十倍赔偿”自食苦果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两人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及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当对2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张某、李某两人制售假药的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庭审期间,张某、李某两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

  经过参考大量案例资料,检察官认为对于张某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生产、销售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假药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确保巨额赔偿执行到位,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张某居住地查找其财产线索,对其两套房产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张某、李某将赔偿金人民币1500余万元上缴国库,李某对其中人民币110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两人在山东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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