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厉倩 报道
本报讯 近日,日照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二审宣判。该案系五莲县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时间拨回到2020年8月,206国道五莲县汪湖镇境内发生一起油罐车侧翻事故,造成路面及周边地块污染。经鉴定评估,受污染的土壤面积约800平方米,土壤修复及后期恢复、赔偿等费用共计1433322元。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受邀参加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组织召开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题会议时了解到该线索,并启动支持起诉立案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立案调查阶段,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勘查现场并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行政机关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前期调取的公益损害证据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在证据的收集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进入诉前磋商阶段,参会检察官向违法行为人详细说明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意义。鉴于肇事车主侯某某及车辆被挂靠人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只愿意承担10万元除污费的主张,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环保部门在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尽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同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去年9月22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今年2月9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庭审并依法发表意见。
“保险公司未全面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投保人声明处只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手写签名的,视为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该案承办检察官杨凤秀表示。
今年4月14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共计148332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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