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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仲裁有了“新规则”

时间:2023/9/28 12:14:25 作者:费洪芹 文章来源:日照日报

  记者 费洪芹 报道

  本报讯 记者从日照仲裁办获悉,新修订的《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仲裁规则自2018年1月开始施行,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仲裁实务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理念,要求仲裁规则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日照仲裁委员会决定在换届前,再次启动仲裁规则修订程序,对现行规则进行修改完善,经过第七届日照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形成了新版的《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新修订的《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共八章,九十三条。从具体规定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仲裁的几项重要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法合理原则”“诚信原则”“仲裁不公开原则”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仲裁参与人在适用仲裁规则时负有诚信合作的义务,进一步体现了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理念和特性,更加突出民商事仲裁在程序方面的优势;明确了到日照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适用该委的仲裁规则;针对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修改为可以单独出具决定书,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写明,赋予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是否单独出具决定书,有助于提升仲裁效率;将代理人的人数明确规定为1-2人;对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时间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后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同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仲裁庭同意鉴定、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意见等鉴定的全部程序,便于鉴定工作的开展;对开庭的形式进行了丰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开庭;明确了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方式;规定了仲裁庭可以对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是虚假仲裁的可以依职权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维护仲裁公信力;规定了重新仲裁后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庭同意进行重新仲裁的案件,设置了三种重新组庭的启动方式,分别是日照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原仲裁庭组成人员主动退出或者当事人要求变更仲裁庭的,上述任一种行为均可以启动重新组庭;丰富了送达的方式,增设了委托送达,规定了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将公告的期间改为三十日。

  此次新规则的修订,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共识,也是日照仲裁委员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关注民商事仲裁的制度优势、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认可仲裁庭的独立仲裁理念的集中体现。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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