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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元货款引纷争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时间:2023/11/13 16:03:32 作者:仲原 黄莞 文章来源: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仲原 黄莞)近日,宁阳县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电商购物平台退还货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切实行动维护良好网络购物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该案系原告某电商购物平台商家陈某和被告消费者张某间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某因在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的货值12.9元的钛钢不掉色项链有掉色等质量欠佳问题,向该平台申请了“仅退款”的售后请求。原告陈某则发现在售后平台收到的被告张某所上传的售后商品图片并非自己店铺所卖商品,拒绝了其退款请求。被告张某随即申请了平台介入且直接收到了平台处理的12.9元退款,但并未将货物退回。原告陈某以张某在平台申请“仅退款”、收到返款后拒绝退货等行为严重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2.9元的货款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1400元律师代理费。

  案件受理后,宁阳县法院承办法官为化解纠纷、促进和解,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最终调解无果。鉴于此,承办法官立即组织互联网庭审,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分析研判有关证据后,认为被告张某通过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视为已与原告商家陈某解除了买卖合同,理应将货物返还,但因货物项链已丢失,最终作出了被告张某退还12.9元的货款、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再上诉,被告张某当场退还了货款款项,该案案结事了。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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