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制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党思波 孟建)近日,宁阳县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判决原告李某在获得赔偿款后,要返还第三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4万余元。这一做法是宁阳县法院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合作追偿机制的具体体现。目前,这笔费用已经支付到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称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命钱”。针对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的救助基金归还慢、归还难问题,宁阳县法院与交警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合作追偿机制。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办案人员把是否存在垫付救助基金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调查内容,并与交警部门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将存在垫付情况案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引导交警部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指导其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提出明确诉求并进行举证,最终在案件调解或判决中一并处理救助基金的追偿。为确保追偿效果,合作机制还明确对需要追偿的救助基金,要求保险公司通过法院过付案件款,在案件款过付时由法院直接扣留救助基金返还交警部门。
今年以来,共追加泰安交警支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12件,追回交通事故救助基金70余万元,实现了垫付基金的及时返还,也减少了因追偿衍生的诉讼案件,取得了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民生资金良性循环使用的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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