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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祖传秘方制售假药,法官:我看“刑”!

时间:2023/11/8 8:52:42 作者:龙思雨 文章来源: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龙思雨)近日,荣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二被告人打着销售祖传秘方之名,行制售假药之实,生产出来的药丸以发名片、加微信、免费试用等方式推广,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大肆售卖到烟台、威海、青岛等市,由此形成一条产、运、销的黑色产业链,涉案销售金额达165万元。

  2019年1月,有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犯罪前科的王某,在出狱后又打起了另一种不正当赚钱方式的主意——制售假药!

  与一般生活用品相比,被“包装”过的假“良药”似乎更难以被消费者识别。

  在一人制售假药过程中尝到“甜头”的王某,想把生意做大做强,于是开始发展起了下线,在2020年9月份雇佣了赵某加入二人小队,在高工资的诱惑下,明知是违法勾当,赵某还是选择与王某同流合污。

  为牟取暴利,二人在烟台市莱山区一处民房里,将面粉、黑色素、糖稀和吡罗昔康、地塞米松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简单包装后,便宣称是可治疗腰腿疼痛等慢性病的“祖传秘方”,命名为“骨康宝”(又称“骨康丸”)。

  后二人在制售假药的这条路上,一路走到黑。

  2023年6月,检察机关向荣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9月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年,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321万元、10万元,分别追缴王某、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1万元、14.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需将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51万元上缴国库,赵某对其中人民币1153.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需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外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地塞米松、吡罗昔康违禁成分的假药,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制售假药的行为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的节点,对于王某在这时间节点之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按照假药价款的三倍,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而后二人的行为按照假药价款的十倍,即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7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官提醒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勿擅自使用个人兜售的所谓“祖传秘方”,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假药,也不要轻信网上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所谓“特效药”,谨防因小失大、上当受骗。

文章录入:QL    责任编辑: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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