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腾元 报道
本报讯 11月3日下午,莒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重型自卸车在莒县某十字路口与刘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碾压,致刘某、刘某儿子当场死亡,刘某女儿受伤。
同年10月,莒县法院判决由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丈夫、女儿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109万余元。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刘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7—2019年间,刘某被莒县法院司法拘留3次后仍拒不执行。2020年5月,该法院工作人员在刘某住宅处搜查出以其妻姐名义存在某银行的三张存单,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将婚前宅基地自建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交通肇事被判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莒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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